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17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7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双塘镇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来至双塘镇东双塘村东兴家园四号楼前,盗窃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鲁N****V汽车内现金3000余元。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来至双塘镇东双塘村“天能电池”商铺门前,盗窃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冀R****5号汽车内的帆布包一个。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来至静海镇南纬一路与胜利大街交口,盗窃张某乙停放在路边车内现金4000余元、银行卡两张。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来至双塘镇杨学士村学仕府小区43号楼西侧,盗窃岳某甲停在该处的津MQ1523面包车内现金4000余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来至双塘镇杨学士村学仕府小区13号楼楼前,盗窃胡某某停在该处的津RJV385厢式货车副驾驶室内红色手提袋内现金30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来至双塘镇杨学士村学仕府小区,盗窃岳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津H****5号面包车内衣服一件。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来至双塘镇杨学士村学仕府小区45号楼楼前,盗窃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津A****9白色宝骏汽车内现金1000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群

检察官助理 刘家洁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