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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53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住赤城县**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盗窃罪,经由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间,王某某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河北钢铁集团**公司近北庄车间附近设立**选厂,**选厂设**干选点和**选点两个,先后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及李某乙(已判决)、张某某(在逃)等人分别负责干选点日常事务,以干选矿渣为幌子,进而买通近北庄矿区矿组人员及采区剥岩车队带班长、司机等工作人员,将矿区低品位矿和半渣半矿的矿石盗出,从渣坡倒下后流入渣坡下**选厂事先整好的空地上,拉到**选厂进行干选矿石,然后分别运**达选厂、**选厂、**选厂、**矿业公司等处,加工成铁精粉对外销售从中获利。经鉴定,前后共计盗窃矿石314585吨、市场价格25365343元,其中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份共盗得154345吨、价值12433735元。根据**选厂会计审计显示,李某甲、李某乙负责期间,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选厂经计算共盗窃矿石126250吨、价值1023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王某某等人盗窃案的破案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专项审计报告、进矿明细表,支出凭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徐某某等相关供述以及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王某某等人内外勾结实施团伙盗窃国有矿石的行为,却在非法盗矿、选矿窝点担任主要工作或管理职务,共同盗窃国有矿产资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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