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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屯**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在本市东坑镇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5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去到本市东坑镇敬老院对面路段,偷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迪玛牌红色电动车(价值约595元)。

2、2020年5月30日12时32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去到本市东坑镇井美村桃牛园5号门口,偷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折叠电动车(价值约1700元)

3、2020年8月23日9时5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去到本市东坑镇寮边头村围前5路10号出租屋的园子内,偷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车(价值约2000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2月8日

附:

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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