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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1********,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诸某某佛山市南海区**镇**科技工业园**市场**号经营鸡档。为便于经营,诸某某在鸡档对面摆放沙发供顾客临时休息。2019年9月4日12时55分许,诸某某在上述沙发上核对账单后,将装有7254.6元现金的钱包和账单摆放在沙发上,起身收拾档口。被告人李某甲经过上述地点时发现钱包,萌生贪念,在明知钱包可能是鸡档档主所有的情况下,趁四周无人之机,窃取钱包据为己有。归案后,李某甲供述了上述经过。诸某某表示谅解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鹏

                                  2020年9月24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 被告人李某甲因患病被取保候审,暂住佛山市南海区**镇,联系电话159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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