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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同伙人罗某某(已起诉)是毒友。为了筹集毒资,两人商量,由罗某某负责盗窃车辆,由李某甲负责销售获取利。2018年10月份的一天,罗某某从信宜市**路段盗窃一辆摩托车(俗称“鬼火”),开到**广场附近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开回信宜市**镇**村,以52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村民李某乙,同伙人罗某某分得300元。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1890元。2018年12月一天凌晨,同伙人罗某某从信宜市**附近盗窃一辆女装电动车,按事前约定,将该车开到信宜市**路口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将该车开回**镇**村藏放待售。2018年12月21日,同伙人罗某某从信宜市**路**会所楼下屋檐盗窃李某丙停放此处的一辆粤K****T珠江牌女装摩托车,开到信宜市**附近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将该摩托车开回信宜市**镇**村老屋藏放,等待出售。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29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销售发票等;3.证人罗某某李某乙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照片、指认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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