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6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8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元市昭化区人,住昭化区**镇**村**组。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因自家修建猪圈需要用木料,自己又无钱购买,就想到木材老板罗某某于2016年下半年,从**村村民手中购买的树木放倒在坡上后未运走,实则该树木2016年11罗某某已转手卖给李某乙,当日被告人李某甲就来到**镇**村**组的林山中,在**坡(小地名)其使用携带的锯子、卷尺、斧子等工具,对坡上放倒的树木进行修剪加工,当天被告人李某甲将4根左右树木进行修剪切割并扛回家中,之后被告人李某甲使用相同的方式,继续在**村**组**坡(小地名)、**盖(小地名)林坡上对李某乙购买后放倒树木进行修剪,一直至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总共盗窃树木35根,所盗树木被其改成木料,一部分用于修建自家猪圈剩余部分被其堆放在自家堂屋内。经木材检验工熊某某现场检验,被告人李某甲所盗木材均为柏木,修建猪圈使用木材材积为3.0638m³,家中堂屋扣押木材材积为2.227m³。经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李某甲所盗窃的柏木5.2908m3进行价格认定,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所盗柏木市场价格为79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2、扣押的木材物证,调取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书证;
3、证人邓某、罗某某、李某丙、冯某某、李某丁、冯某某、沈某某证言;
4、木材检尺记录和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到案经过, 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东平
2020年3月30日
附:
1、本案起诉书正、副本共捌份;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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