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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甲 ,绰号“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巷子内将林某某放置于其白色电动车储物格内的一部白色银边苹果手机偷走。

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林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叁仟捌佰零贰元整(¥380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振源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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