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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5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农,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的服装店内,乘人不注意之际,盗窃作案5起,窃得衣服、裤子等物,价值人民币953元。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於潜镇*服装店内,窃得羊绒衫1件,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於潜镇*服装店内,窃得无袖T恤1件。

3、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於潜镇*店内,窃得女士长裤2条,价值人民币100元。 

4、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於潜镇*服装店内,窃得女士丝绸旗袍1件。价值人民币173元 

5、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於潜镇*服装店和某服装店店内,分别窃得女士无袖高领T恤1件、女士长裤1条,总计价值人民币280元。 

案发后,除无袖T恤外的赃物均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赔偿98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黄某某、钱某某、何某某、方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亮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3册、补充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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