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性交易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双方发生性行为之前,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将卧室枕头下面放置的25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薇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