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性交易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双方发生性行为之前,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将卧室枕头下面放置的25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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