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街**号,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路**号**大厦**室。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你那被判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天宁区华海城市广场东门门卫附近的快递堆放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4次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快递,价值为人民币50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天宁区华海城市广场东门门卫附近的快递堆放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乙装有一瓶拉菲牌葡萄酒的一个快递,价值人民币77元。
2.2020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天宁区华海城市广场东门门卫附近的快递堆放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丙的装有八只大闸蟹的一个快递,经估价,六只活螃蟹价值人民币270元。
3.2020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天宁区华海城市广场东门门卫附近的快递堆放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魏某某的装有两箱Lacheer牌全脂纯牛奶的一个快递及装有一白色挂壁式垃圾桶的一个快递,价值人民币68元。
4.2020年1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天宁区华海城市广场东门门卫附近的快递堆放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钱某某的装有一把德尔玛牌喷水拖把的一个快递,价值人民币9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茹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路**号**大厦**室候审,电话:1505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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