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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11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步行走到南和县贾宋镇东贾郭村村北杨某甲车棚里将本村冀某某停放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次日李某甲以2300元的价格将拖拉机和车斗卖给收废品的郑某甲。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829元。

2、2019年5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石北村**超市门前,将王某甲停放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后以1000多元的价格卖掉。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055元。

3、2019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石北村张某甲新建二层楼里将张某甲停放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后以2000元左右的价格卖掉。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014元。

4、2019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祝中村西头,将樊某某停发在家门口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次日李某甲以2300元的价格将拖拉机和车斗卖给收废品的郑某乙。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168元。

5、2019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石东村一家腰肩疼痛门市前,将史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拖拉机头盗走。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头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16元。

6、2019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卫生院西侧,将杨某乙停放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220元。

7、2019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南和县贾宋镇南里庄村东口,将张某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拖拉机头盗走,次日李某甲将拖拉机头以1200元价格卖给了郑某乙,后李某甲怕被人发现拖拉机头是被盗的,就从郑某乙手里将拖拉机头买回,同年6月21日李某甲又将拖拉机头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丁。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头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62元。

    8、2019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步行走到东贾郭村南路西韩某某的板厂内,将韩某某停放在厂棚内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次日5时许李某甲把拖拉机和车斗开至邢台市桥西区贾村,将拖拉机和车斗以235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李某乙。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982元。

9、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步行走到东贾郭村北陈某某板厂内,将陈某某停放在厂房内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后卖掉。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181元。

10、2019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步行走到贾宋镇东贾郭村前街白某某家巷子口,将白某某停放在东墙外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后卖得2000多元。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358元。

11、2019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步行走到贾宋镇韩村李某丙家门前,将李某丙停放在门前空地西侧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后卖掉。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587元。

12、2019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步行走到贾宋镇韩村李某丁家巷子口,将李某丁放在巷子口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后卖掉。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004元。

13、2019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来到任县太平庄村兴业路北头路东一家工厂院子内,将张某戊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次日5时许李某甲把拖拉机和车斗开至邢台市桥西区贾村,将拖拉机和车斗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李某乙。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545元。

14、2019年7月30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步行走到贾宋镇杨屯村村东杨某丁厂棚内将杨某丁停放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次日5时许李某甲把拖拉机和车斗开至邢台市桥西区贾村,将拖拉机和车斗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李某乙。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817元。

15、2019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来到贾宋镇张路村村西,在东西大街西头冯某某新家的院内将冯某某停放在院中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次日5时许李某甲把拖拉机和车斗开至邢台市桥西区贾村,将拖拉机和车斗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李某乙。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014元。

16、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相家屯村村南,将董某某停放在沿街车棚里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后卖得2000元左右。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914元。

17、2019年8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从南和县贾宋镇东贾郭村家中步行走到本村杨某丁的板厂处时,发现板厂大门锁着,便从板厂西边地里进入到板厂内,发现板厂内西侧棚子里停放着一辆叉车,李某甲从板厂内找到一把钳子将板厂大门上的锁链剪断,将大门打开,在叉车车顶上找到了叉车钥匙,将叉车从厂棚内盗走。5时许,李某甲将叉车开到了平乡县城联系了经营叉车出租的张某乙,张某乙因叉车太旧,将穆某某介绍给李某甲,后穆某某花15000元将叉车买下,后穆某某又以17000元的价格将叉车转手卖给了柴某某。现被盗叉车已经追回并发还给杨某丁。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叉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5000元。

18、2019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邢台市桥东区李道村村东,将张某戌停放在家门口路对过的空地上的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次日凌晨李某甲把拖拉机和车斗开至邢台市桥西区贾村,将拖拉机和车斗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李某乙。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929元。

19、2019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邢台市桥东区唐家庄村东,将唐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东西公路上一辆拖拉机和车斗盗走。次日6时许李某甲把拖拉机和车斗开至邢台市桥西区滨江路,将拖拉机和车斗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常某某,常彬港以27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收废铁废钢的老板曹某某。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及车斗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823元。

以上被盗拖拉机和车斗、叉车的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761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穆某某、柴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丁、冀某某、张某丙、韩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立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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