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4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盗窃,于2017年11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至临海市**街道**村**号,窃得被害人李某乙一辆蓝色的自行车。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0元。民警在被告人租住处扣押涉案的自行车后返还给被害人。
2.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至临海市大洋街道绿化村1-125号北侧,尝试用手拉被害人金某甲停在路边的轿车车门进行盗窃,但车门未被打开。
3.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至临海市大洋街道水云北路张记川菜馆西侧,打开被害人李某丙停在路边的的轿车,在车内翻找后未窃得财物。
4.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至临海市大洋街道府东小区4幢西侧,将被害人金某乙停在路边的越野车车门拉开,窃得王老吉一罐。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王老吉价值人民币4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口常住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截图辨认、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乙、金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天网监控及截图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永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绍敏
检察官助理:金敏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98813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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