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大道**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调查,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开车从儋州市**镇来到临高**机场部队。李某甲潜入部队基地后前往**大楼,并盗取了大楼内士兵的18部手机,1部照相机,1部蓝牙耳机以及1架飞机模型,得手后李某甲开车返回**镇。2月12日上午,李某甲在儋州市**百货商行盗刷了偷来的其中一部Mate30Pro手机里的微信,分四次共盗刷微信297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香烟,而后将香烟出售得款一千余元。随后李某甲又将盗取的18部手机及1部相机售卖给他人,所得钱财用于还债以及个人消费。2020年2月16日中午,李某甲在儋州市**镇**小区内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其住处扣押到偷来的一架飞机模型及一部蓝牙耳机。被盗取的18部手机、1部照相机、1部蓝牙耳机及1架飞机模型,经鉴定数额共计27957.6元人民币,李某甲盗窃数额共计30927.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手机发票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羊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等物品,盗刷他人微信,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卢冬霞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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