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250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租住于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洲。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9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4日由市公安局氐星分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20日由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8时许,李某乙(已起诉)在娄底市疾控中心附近的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湘******的银白色女式摩托车,李某乙用自带的钥匙将该摩托车的点火锁和后轮上的大锁打开,将车骑到涟钢**州娄底**小前面并将车停放在此处,将原摩托车后轮用的大锁挂在后轮便离开了。下午17时许,李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要其去确认下车辆是否还在,李某甲到涟钢**州娄底**小处看到车子还在,李某甲明知该摩托车系李某乙盗窃得来,遂产生将摩托车据为己有的想法,其将后轮胎锁取下丢在附近的垃圾箱里,再将摩托车推到涟钢二食堂附近的一家摩托车修理店将车的大锁换掉,加装一副反光镜,然后李某甲打李某乙电话,谎称摩托车被两个人推走了,两人又通过视频确认车子不在原地了。之后李某甲到修理店支付了120元换锁等的费用,将车子骑到桥头河其侄子李某丙家里,告知李某丙该摩托车是交警队处理车,要李某丙帮忙以不低于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3880元。
2020年8月2日公安民警将李某甲抓获归案,并查获了被盗摩托车,李某甲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入所体检表、被盗车辆及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盗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李某丙、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人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扬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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