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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委**组。因盗窃,2020年6月1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携带编织袋,头戴毛绒帽到宜章县**镇**村**组**委现鸡场盗鸡。19时许,李某甲挑着六个装满鸡的编织袋离开鸡场几百米时,被被害人李某乙发现,李某甲丢弃所盗鸡逃跑,后被李某乙抓获。经现场清点,被盗鸡24只,共计重量约130斤。经宜章县物价鉴定中心认定,被盗鸡价格为2230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自动到宜章县公安局团结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价格认证结论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公安侦查员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永志

检察官助理:邓碧雯

2020年7月28日

附注: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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