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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96********,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餐饮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租车到桃江县***乡的**寺拿其自己行李时,将被害人莫某甲(其师父)办公室的1支“千两茶”和被害人江某某存放在**殿的2支“千两茶”偷走。经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3支“千两茶”价值人民币4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18日主动到浮邱山派出所投案。李某甲让其父亲李某丙替他归还了3支“千两茶”,并取得了被害人莫某甲、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证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莫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莫某甲、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返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0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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