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工业园区**新村**区**幢**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钮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害人钮某某、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先后3次至苏州联丰广场**服装店、**服装店,采用将衣物放在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的手段,窃得钮某某、陈某某店内价值人民币1416元的衣物共4件。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联丰广场**服装店,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陈某某店内货架上价值人民币449元和269元的连衣裙共2件;
2.2019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联丰广场**服装店,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钮某某店内货架上价值人民币399元的连衣裙1件;
3.2019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联丰广场**服装店,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陈某某店内货架上价值人民币299元的连衣裙1件。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连衣裙(照片)等;
2.书证:户籍资料等;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钮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方式:1340508****)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工业园区**新村**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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