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2012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六百元。2019年7月14日因盗窃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同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单独或者与他人一同来到莒南县**镇、***镇实施盗窃作案6起,盗窃废旧冰箱、洗衣机、啤酒瓶、水泥板等物品,涉案总价值约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二次来到莒南县**镇**村,盗窃被害人李某乙放于其家门前的空啤酒瓶300余个,价值约30元。
2、2019年夏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莒南县**镇**村,盗窃李某丙放于其家门前的塑料水桶两个、空酒瓶及废旧纸壳多个。
3、2019年7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邢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临沂市河东区**镇**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放于其家超市门前的海尔牌废旧冰箱一台,价值500元。
4、2019年7月8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邢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莒南县**镇**村,盗窃被害人梁某某放于其家门口的废旧洗衣机一台,价值100元。
5、2019年7月14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莒南县**镇**村,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用于搭建水果摊的水泥板、水泥块一宗,价值50元;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用于搭建水果摊的水泥板、水泥块、塑料纸等物品一宗,价值7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粱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同案人邢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晋军
2020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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