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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3月14日0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双狮桥原车站旁连心路路口,将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人力三轮车盗走,后变卖给道真自治县**镇**社区**加油站旁的“**回收站”。经鉴定,被盗人力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0元。

2、2020年04月2日2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永城社区篁嘉经典对面天友牛奶店门口,将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板车盗走,推至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城关村双碑组“爱车美车”洗车场时,又顺手将陈某某放在洗车场内的自行车和废纸板、塑料瓶一起放在板车上盗走,后将盗得的板车、自行车、塑料瓶、废纸板卖给道真自治县**乡“**收购站”,得赃款款45元。经鉴定,被盗板车价值人民币360元,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8元。

3、2020年04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永城社区解放路“泉有五金机电价值典范”店门口,将苏某某放在店门口的一辆全新斗车盗走,后将该斗车推至道真自治县**乡“**收购站”准备变卖,因店主怀疑该斗车可疑而未能得逞,案发后该斗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斗车价值人民币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王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被害人苏某某、申某某、陈某某、韦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龙康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住道真自治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70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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