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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达拉特旗******化建项目部管道打磨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园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我院批准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8月3日下午下班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用工具包运送的方式进行盗窃。共计盗窃不锈钢废角料7次,约145公斤;电焊机把线铜线一次,共计约7公斤。其中盗窃145公斤不锈钢废角料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销赃给废品收购人李某乙,盗窃7公斤电焊机把线铜线以每公斤42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共计获利1200余元。

2.2019年8月4日至8月6日期间及8月7日至8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将******化建项目部工地上堆放的电焊机把线通过手剥并剪断的方式进行盗窃,后各分三次将剪断盘好的三段铜线用工具包带出工地。2019年8月16日达拉特旗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将正准备销赃的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并对其随身携带的32公斤铜线进行扣押。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上述铜线价值人民币1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小兰

检察员:李  琴

2020年9月17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6.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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