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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陈某某(均未满16周岁)经商议并准备作案工具,分乘两辆电动车至连江县**镇**路**号由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手机店,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通过撬锁方式进入店内,陈某某负责在店外望风,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140余元、手机8部、蓝牙耳机2个。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蓝牙耳机价值人民币20427元。

2020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在连江县**镇**花园**号**楼**室抓获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并查获扣押盗窃的8部手机、2个蓝牙耳机、5个充电器等物品。2020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物品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同案人李某乙、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视频笔录,辨认人员笔录;

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215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东斌

检察官助理:高居岚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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