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出租房(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5日被原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加上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被害人杨某甲位于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居委**组家中买菜时,盗走其放置于沙发上黑色华为Mate30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并于次日销赃至南川区**街**号“二手手机门市”。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269元。该手机未追回。
2.2020年8月3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南川区**路**诊所门市内,趁买药之机盗走被害人杨某乙放置于该门市门口位置的办公桌上的黑色oppo牌R9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并于同月5日销赃至南川区**街**号“二手手机门市”。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67元。该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杨某乙。
3.2020年8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何某某位于南川区**广场**缝纫店内,趁换拉丝之机盗走其放置于该门面内绞边机上的紫色华为畅想9plu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并于同日销赃至南川区**街**号“二手手机门市”。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33元。该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何某某。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拒不供述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华为手机收据、手机专卖专用票据、购置手机凭证、重庆市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病历资料、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视频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8.其他证明材料:诉讼类证明文书、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凌 云
检察官助理 殷艺笈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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