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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68********,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彭水县**镇**村**组,现住彭水县**街道廉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彭水县大转盘佳慧超市楼上的购实惠服装城盗窃了白色短袖T恤一件。经鉴定,被盗白色女士短袖T恤杉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5元。

2020年9月22日早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彭水县大转盘佳慧超市楼上的购实惠服装城采用夹钳将防盗扣撬开的方式将一条儿童裤子盗走。经鉴定,被盗灰色儿童裤子价值25元。

2020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彭水县大转盘佳慧超市楼上的购实惠服装城将被害人贾某某放在试衣间旁的手机盗走。

2020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彭水县大转盘佳慧超市楼上的购实惠服装城采用夹钳将防盗扣撬开的方式将一件衣服、一条裤子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黑色女士裤子价值90元。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彭水县大转盘佳慧超市楼上服装城被抓获。

另查明,被盗赃物除儿童裤子外都已经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彭水发改委函〔2020〕163号价格认定函;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李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志鸿

检察官助理 彭贤高

                                    202114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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