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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单元**。2020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4日刑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3、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9号附1号东亚银行门外人行道处,趁被害人李某乙醉酒在人行道旁花台上熟睡之际,盗窃李某乙掉落在身旁花台处的一部苹果X型手机。当日上午9时许,李某甲在江北区建新东路2号中信大厦门外人行道处将手机予以销赃。经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甲盗窃的手机在价格认证基准日认定价格为230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害人李某乙发现手机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服刑期间,主动向管教人员坦白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2020年9月1日,重庆市九龙坡看守所将李某甲坦白材料移交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2020年9月9日,江北区公安分局民警对李某甲进行讯问,李某甲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9月16日,民警将李某甲刑拘至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手机购买凭证、价格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秘密窃取他人一部价值2300元的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甲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建山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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