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因盗窃,于2017年4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转移、销售赃物,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3月18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对面人行道附近,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内,价值778元的一组电瓶( 5个)盗走。
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重庆市长寿区“朵力七号”囍联超市附近路边,采取夹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明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价值3209元的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
202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25号附28号附近,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内,价值1377元的一组电瓶( 5个)盗走。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明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文件;
6.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 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盗物品已部分追回,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刘泽江
2020年6月 2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住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862355****;
2. 侦查卷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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