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商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至富水镇油坊岭村四组,将商南电信公司安装在富水镇油坊岭村的电信OLT机柜里的PON板盗走。当日晚23时许,李某甲又驾车至清油河镇碾子沟村,将商南县电信公司安装在清油河镇碾子沟村村部后边的电信OLT机柜里的PON板盗走。2020年1月10号,李某甲将盗来的两块PON主板销售给他人后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所盗窃的两块电信OLT机柜PON板价格为人民币11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姜某某、李某乙、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商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到117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玉进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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