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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15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延长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本市碑林区含光路附近公交车站,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盗走王某某装在上衣右口袋内的oppo R9S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2650元),后乘摩的逃离现场,逃至二环南路西段人人乐超市门口附近,下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王旭阳

2017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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