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被害人李某乙经朋友李某丙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李某甲,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甲以每天300元的价格租赁李某乙的福特牌轿车(陕C****S),并现场支付定金500元,后李某甲将车开走使用。2018年9月20日左右,李某甲联系李某乙的朋友袁某某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皂河路“麻朵奶茶店”门口归还车辆,将车钥匙及车辆一并归还给李某乙。之后,李某甲与袁某某、李某乙驾驶袁某某的轿车去宝鸡关山牧场游玩。2018年9月23日,李某甲私自将停放于“麻朵奶茶店”门口的该福特牌轿车开走。李某乙发现其车辆被盗后,通过电话联系李某丙,并从李某丙处打听到该车被李某甲开走,后多次联系李某甲及其母亲,李某甲均承认车辆系其开走但拒不归还,并要求李某乙及李某丙到云南省瑞丽市去取车。李某甲于2019年4月11日被云南瑞丽市公安局姐勒边境派出所抓获,后民警联系李某甲的母亲将该被盗车辆开至姐勒边境派出所,民警将该车扣押,后车辆发还李某乙。经鉴定,被盗的福特牌轿车价值5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8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昱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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