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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工检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鹤岗市矿务局**推土司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86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执行。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南山区**区**号楼楼下,将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H****9号五菱之光面包车后备箱门打开,盗得数张身份证。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

2. 2018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向阳区**停车场,撬开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H****2的松花江小霸王面包车后备箱,盗得一张身份证。经估价鉴定:更换车辆后备箱门锁需要人民币43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3. 2018年5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南山区**新城**号楼楼头,掀开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后备箱,盗得一个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个罗技牌有限鼠标。经估价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6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4. 2018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兴安区北桥附近的一个工地楼5楼的宿舍,盗得张某甲身份证一张,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5. 2019年2月初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南侧,将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宝马530私家车车窗砸碎,盗得一个U盘。经估价鉴定:被盗U盘价值人民币20元;更换主驾驶车窗玻璃需要人民币679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6. 2019年3月末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工农区**区**号楼**理发店门前,将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H****0号尼桑NV商务车中间玻璃窗砸碎,盗得一个思迈健身包、一些现金等。经估价鉴定:被盗健身包价值人民币50元;更换车辆右侧中间车窗需要人民币272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7. 2019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宝泉岭农场**小区“**水饺店”门前,将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R****2的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副驾驶车窗砸碎,盗得一张比优特会员卡。经估价鉴定:更换副驾驶车窗玻璃需要人民币244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8. 2019年5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兴安区**区**号楼楼下,将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H****8号一汽佳宝面包车后备箱车门打开,盗得一部波导手机。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9. 2019年6月末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宝泉岭**农场**号楼单元门口,将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主驾驶后面的车窗砸碎,盗得一个女士“GUCCI”背包。经估价鉴定:被盗背包价值人民币7860元;更换被砸坏的车窗玻璃需要人民币25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10. 2019年6月末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宝泉岭**农场**号楼单元门口,将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福特福克斯副驾驶车窗砸碎,盗得两个女士背包和一张比优特会员卡。经估价鉴定:被盗背包共计价值人民币240元;更换副驾驶车窗玻璃需要人民币217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11. 2019年7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南山区**栋**单元楼下,将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D****3号开瑞K60SUV汽车副驾驶玻璃窗砸碎,盗得一部三星S6000手机。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元;更换车辆副驾驶玻璃窗需要人民币154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12. 2019年7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栋**单元门口,将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蒙A****V的东风凌志M3私家车主驾驶车窗砸碎,盗得两根鱼竿等渔具。经估价鉴定:被盗渔具价值人民币350元;更换车辆主驾驶车窗玻璃需要人民币359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13. 2019年7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新华农场**小区花园东侧,将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D****5的东风牌AX3型SUV副驾驶车窗砸碎,盗得一个金利来女士钱包。经估价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210元;更换车辆副驾驶车窗玻璃需要人民币238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14. 2019年7月末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工农区铁路村道边,将李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H****0号五菱之光面包车内的华为荣耀9i手机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返还。

15. 2019年7月末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工农区全民健身门前,将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A****7号大众帕萨特车副驾驶玻璃窗砸碎,盗窃部分零钱。经估价鉴定:更换车辆副驾驶玻璃窗需要人民币180元。

16. 2019年7月末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工农区**花园小区高层楼下,将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D****8号高尔夫车副驾驶玻璃窗砸碎,没有盗得任何财物。经估价鉴定:更换车辆副驾驶玻璃窗需要人民币182元。

17. 2019年7月末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工农区**花园地下停车库入口附近,将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G****0号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玻璃窗砸碎,盗窃部分零钱。经估价鉴定:更换车辆副驾驶玻璃窗需要人民币175元。

18. 2019年7月末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工农区**小区**号楼楼下,将李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辽A****7号雷克萨斯轿车副驾驶玻璃窗砸碎,盗窃部分零钱。经估价鉴定:更换车辆副驾驶玻璃窗需要人民币623元。

19. 2019年7月末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工农区先锋小区道口21线车站点附近,将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F****4号别克君越牌轿车副驾驶玻璃窗砸碎,没有盗得任何财物。经估价鉴定:更换车辆副驾驶玻璃窗需要人民币227元。

20. 2019年7月末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向阳区**号楼**单元门前,将王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A****1号奇瑞E5轿车副驾驶玻璃窗砸碎,盗得两条长白山香烟。经估价鉴定:被盗长白山香烟价值人民币150元;更换车辆副驾驶玻璃窗需要人民币148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

21. 2019年7月末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兴安区**小区**栋楼下,将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湘A****P的起亚K2轿车副驾驶车窗砸碎,盗得一个多功能安全锤。经估价鉴定:被盗安全锤价值人民币16元;更换车辆副驾驶车窗玻璃需要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22. 2019年7月末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兴安区**街**栋楼下,将王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E****Z的宝骏510汽车副驾驶车窗砸碎,盗得一包利群牌香烟。经估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40元;更换车辆副驾驶车窗玻璃需要人民币196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23. 2019年7月末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楼下,将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A****D的蓝色福特嘉年华副驾驶车窗砸碎,盗得一对核桃。经估价鉴定:被盗核桃价值人民币200元;更换车辆副驾驶车窗玻璃需要人民币207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24. 2019年7月末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兴安区**小区**栋院内,将李某戊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D****9的奇瑞瑞虎牌SUV副驾驶车窗砸碎,盗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估价鉴定:更换副驾驶车窗玻璃需要人民币171元。

25. 2019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鹤岗市工农区**小区**号楼附近的停车场西侧,打开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黑H****7的松花江面包车后备箱,盗得一张身份证。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实施盗窃25起,价值合计人民币15,856元。

    经侦查,李某甲于2019年8月6日在鹤岗市南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有被盗香烟、背包、手机等照片;

2. 书证有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 证人滕某某、邹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害人李某己、刘某乙等人的陈述和被盗报告;

5.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录像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华

20191226

附:

    1.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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