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曾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窜至本市龙圩区新地镇新地街一心药房门前,将被害人李某乙存放于此处的一袋生烟丝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生烟丝价值人民币8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雄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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