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1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巨鹿县**镇**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6日晚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来到位于巨鹿县健康西路的邢台市**橡塑机械配件公司,从围墙豁口处进院,将院内停放的一辆福田牌双排载货汽车盗走,停放到巨鹿县烟草公司附近。案发后,该车辆被发还被害人。经价格鉴证:该车辆价值11000元。
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本村西南,翻墙进入李某乙厂内,盗走博瑞牌电焊机一台及旧铁棍十几根,次日,被害人找到李某甲将该电焊机要回。经价格鉴证:该电焊机价值320元。
3、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从其家房顶上来到后邻李某丙家,将其二楼阳台上晒干的金银花盗走约20斤,后在巨鹿县银花市场销赃。经价格鉴证:被盗银花价值为1200元。
4、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本村李某丁家,翻墙进入院内,从北屋客厅电视柜抽屉内盗走人民币约1700元。
5、2019年2月19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本村李某戊家,撬开大门进入院内,将过道内停放的一辆大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2019年2月25日,侦查人员从李某甲家查获该电三轮,后返还被害人。经价格鉴证:该电三轮价值3190元。
6、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本村宋某某家,翻墙进入院内,盗走50斤重的葵花籽食用油一桶。几天后,宋某某找到李某甲将被盗食用油要回。经价格鉴证:被盗食用油价值275元。
7、2019年6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甲步行来到巨鹿县王虎寨镇北坚台村北,翻墙进入卢某某院内,将一辆大江牌摩托三轮车连同车上放着的700斤橡胶一并盗走,后销赃。案发后,上述被盗摩托三轮车被追回返还被害人。经价格鉴证:该摩托三轮车价值3250元。被盗橡胶价值约2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5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谷立勇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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