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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50********,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6月4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至本市普陀区**路**号合阳菜场152号摊位买羊肉时,趁被害人于某某不注意,将被害人放置在摊位冰柜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040元的黑色小米9PRO5G手机窃走,并于当日以人民币1900元价格销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人代为向被害人于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20日10时,其将一部黑色小米5G手机放置在合阳路菜场152号摊位的冰柜上,2、3分钟后发现手机被偷,后通过监控发现是当天一位在其摊位上购买羊肉的男子窃走的事实。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20日晚上,其陪同父亲李某甲在老沪太路普善路附近一家手机修理店将一部黑色小米9PRO手机刷机后,在该路另一家手机店以人民币1900元价格卖掉的事实。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20日晚8点多,其陪同其岳父李某甲将一部称系捡来的手机以人民币1900元卖给普善路靠近老沪太路上一家手机店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20年4月20日21时许,其从被告人李某甲处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收购一部黑色小米9PRO手机的事实。

5.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录像截图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在合阳菜场盗窃他人手机的经过。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对被盗手机、赃款的扣押及发还情况。

7.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账单支付详情,证明涉案小米9Pro5G型手机(较新)价值人民币3040元的事实。

8.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家人代为向被害人于某某道歉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9.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经过。

1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信息情况。

1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20年4月20日上午10时许,其至本市普陀区**路**号合阳菜场152号摊位买羊肉时,盗窃该摊位冰柜上放置的一部黑色小米9Pro5G手机,后于当日以人民币1900元销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跃辉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61185****。

2.侦查卷宗三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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