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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56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圆通快递公司分拣员,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乡**村花园队**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独自至上海市青浦区**镇**街**号的玛尔服装店,趁店员不注意,窃得店内一件YANSO0牌卡其色风衣及一件白色T恤衫。经估价:YANSOO牌卡其色风衣价值人民币351元。

二、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独自至上海市青浦区**镇**街**号的服装店,趁店员不注意,窃得一件SunGuTown牌白色T恤衫及一条SunGuTown牌黑色女式背带裤。经估价:SunGuTown牌白色T恤衫价值人民币75元,SunGuTown牌黑色女式背带裤价值人民币142元。

三、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独自至上海市青浦区**镇**街**号的布述女装店铺,趁店员不注意,窃得店内一条布述牌黑色休闲裤及一件布述牌黑色T恤衫。经估价:布述牌黑色休闲裤价值人民币108元,布述牌黑色T恤衫价值人民币79元。

四、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独自至上海市青浦区**镇**街**号的布述女装店铺,趁店员不注意,窃得店内一件布述牌黑色女式POLO衫。经估价:布述牌黑色女式POLO衫价值人民币65元。

五、2020年6月下旬或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独自至上海市青浦区**镇**街**号的服装店,趁店员不注意,窃得一条肌肤色女神裤。

六、202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独自至上海市青浦区**路**号的爱饰尚饰品店,趁店员不注意,窃得店内一条DaMai牌黑色半身裙。经估价:DaMai牌黑色半身裙价值人民币80元。

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取对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沈某某、马某某、盛某某、罗某某、李某乙的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时间、地点六次盗窃他人衣服的事实。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李某甲住处搜出并扣押了四件涉案衣服,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3.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部分涉案衣服的价值。

4.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取对李某甲谅解的情况。

5.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甲到案的情况。

6.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韧思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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