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9日批准,2019年12月20日被开平市公安局长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杨某某(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窜至广南县五珠乡五珠村民委五珠小组至六良箐村民委的公路边,偷走黄某某家一头拴在公路边上价值约10000元的马蜂色公黄牛,将牛拉至李某甲家中喂养几天后,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
二、2012年12月20日晚上,李某甲伙同杨某某、李某乙窜至旧莫乡旧莫村民委江布小组山上“弄家洞”(地名),将江布小组陆某某家关在山洞里价值30000元的31只山羊盗走,卖给五珠乡小凹塘村的一个男子。
三、2013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凌晨,李某甲伙同杨某某、李某乙窜至广南县旧莫乡龙瓜村民委旧处平上小组,将谢某某家牛圈的门锁破坏后,偷走圈里总价值约15000元的一头公水牛和一头母水牛,之后将牛拉至旧莫乡底基至猫衔的公路边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
四、2013年8月1日凌晨,李某甲伙同杨某某、李某乙窜至广南县珠琳镇羊街村民委赖皮树小组,将陈某某家牛圈的门锁破坏后,偷走圈内价值9000余元的一头草白色的公黄牛。将牛拉至李某乙家中喂养几天后,以54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
五、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李某甲伙同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窜至砚山县阿猛镇上拱村民委黑标小组杨某某家,将杨某某家关在牛圈里的一头市场价值9000元的水母牛偷走,后将该水母牛拉到五珠乡法依小组岔路口以2000元钱卖给李某丙。
六、2015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甲伙同杨某某、李某乙窜至广南县旧莫乡底基村民委贻严养殖场对面山冲子,将贻严养殖场放在山上的总价值15000元的三头黄母牛盗走,后将牛拉至旧莫乡长期岔路口卖给李某丙。
七、2015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伙同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窜至广南县南屏镇马街村民委凉水井小组,将梁某某家关在牛圈里的一头价值7100元的母黄牛偷走,后将偷来的母黄牛以4000元的价钱卖给李某丙。
八、2015年7月22日的白天,李某甲伙同杨某某、李某乙窜至广南县旧莫乡猫街村民委大冲子小组余某某的养牛场对面山上,偷走余某某家放在山上总价值9600余元的两头母黄牛,后将两头母黄牛拉到长期村二级路的涵洞口,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丙。
九、2015年8月4日,李某甲伙同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窜至广南县南屏镇马街村民委凉水井小组踩点后,商量好由杨某某、李某乙和李某甲三人负责去偷牛,李某丙开车和项某某、王某某到凉水井丫口负责接应拉牛上车。22时许,李某乙、杨某某、李某甲三人到事先踩过点的凉水井小组陈某某家的牛圈里偷了一头市场价值12000元人民币的甘草黄色的公黄牛,三人将牛拉到凉水井寨头的公路上时被群众发现后弃牛逃跑。在凉水井丫口等待接应李某乙等三人的李某丙、项某某和王某某三人及车辆被群众拦下。
9次盗窃总数额共计11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被害人余某某、黄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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