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8********,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捕前住文山市**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文山市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文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在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办理信用卡、办理贷款,信用卡提额”等信息,或主动,或被动的添加被害人微信。在与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李辽采取:1、独自一人上门找被害人;2、邀约李某乙(另案处理)一起上门找被害人;3、在微信上面直接与被害人联系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照片及交易流水量比较大的银行卡借记卡或者信用卡信息,再使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在“支付宝”、“云闪付”等第三方软件上面重新申请注册账号,并让被害人将相应的绑定银行卡的验证码发送给其本人后,告知被害人等通知后随即离开或者不再联系被害人。随后,李某甲使用“支付宝”、“云闪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被害人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非法占有,被告人李某甲将钱全部用于平时吃喝玩乐网及在一款名为“传奇棋牌”的手机软件上面进行赌博。经查,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共造成57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48715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POS机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陆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电子勘验检查记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交待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是。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十年零六个月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至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文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共2409页
_3.光盘一十六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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