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8〕1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5********,哈尼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寨。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13日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2013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3月3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6月22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2日该局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9日10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澜沧县**路**处,将被害人李某乙外衣口袋内的1部价值3091元人民币的红色OPPOR11S型直板手机盗走。被盗手机已追缴发还被害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物证:被告人李某甲盗窃手机现场、所盗OPPOR11S型手机(串号:868639032411635)1部等刑事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票据、澜发改价认[2018]8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甲实施盗窃过程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霍豫璇
代理检察员: 林 琳
2018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九份,监控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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