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2********,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是否存在涉黑涉恶、保护伞情况或是否有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提供等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8年8月5日晚上,趁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老干村肖某某家无人之机,潜入肖某某家中,将卧室里的6000元现金及金银首饰盗走;于2018年8月30日上午,趁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葫芦山庄旁陈某某家无人之机,潜入陈某某家中,将卧室里的1500元现金及金银首饰盗走;于2018年9月6日晚上,趁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老干村杨某某家无人之机,潜入杨某某家中,将卧室里的4300元现金及金银首饰盗走;于2019年2月5日晚上,趁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老干村李某乙家无人之机,潜入李某乙家中,将卧室里的4600元现金及及客厅沙发上的一部幻境粉OPPO牌A5手机盗走;于2019年4月14日晚上,趁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老干村李某丙家无人之机,潜入李某丙家中,将卧室里的4000元现金及金银首饰盗走。被告人李某甲作案后,于2018年9月25日到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2019年4月16日主动到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幻境粉色0PP0牌A5型手机1部;2、被告人李某甲的户口证明、发还手机清单、领条等;3、证人李某丁、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肖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云南省保山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保精司鉴所【2019】鉴字第203号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7、李某甲对盗窃现场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的量刑建议及责令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字春亮
2019年12月23日
附:
1、卷宗2册、起诉意见书1份。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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