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9********,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镇**村委**村**号。因吸毒于2013年11月11日、2015年12月27日、2018年8月21日三次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8月21日因吸毒被楚雄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6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牟定县**镇**屯**街“小鸟电动车”门口,盗窃尹某某一部华为荣耀7X手机。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546元。
2、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牟定县**镇尚购超市门口,盗窃周某某一部VIVOx27手机。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424.76元。
3、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牟定县**镇中园农贸市场,盗窃吴某某一部iPhone6Splus手机。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050元。
4、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牟定县**镇尚购超市门口,盗窃温某某一部iPhone8plus手机。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手机价格为1623元。
5、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牟定县**镇中园农贸市场,盗窃李某乙一部VIVOx21手机。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李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被害人陈述,证实被盗物品情况;4.价格认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价格;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概貌;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5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_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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