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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校前路车位,拉开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粤Y7****号汽车车门,在车内盗窃人民币17800元。李某甲盗窃得手后,将大部赃款以购买手机、住宿及网购等方式挥霍,余款人民币6765元及以赃款购买的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6.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刚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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