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1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万丰奥威汽轮责任有限公司停车场内,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利用其在吉林市丰满区万丰奥威汽轮责任有限公司工作过的便利,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车主遗忘在车内的车钥匙将一辆未上锁的车牌号为吉B****1灰色捷达车盗走。2019年11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到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车辆价值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3.书证:破案经过、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暂不适合收押情况说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吉林万丰奥威公司出具的应聘人员登记表及出入刷卡记录、病例、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
4.鉴定意见:
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意见:被盗车辆价值11000元。
吉林雾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李某甲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勘验笔录;
6.辨认笔录;
7.扣押笔录;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继伟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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