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9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021199602287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到安岳县岳阳镇“竞龙”网吧应聘上班,该网吧老板被害人欧某某同意后让李某甲跟着另一个网管李某乙学习当网管。次日凌晨,李某甲趁李某乙上厕所时,将该网吧收银台抽屉内约人民币3000元及收银台下的几包香烟盗走。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席 帅
检察官助理:卿 苗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0页,散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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