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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三、小李三),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村**屯,出生地同户籍所在地)。2005年2月3日因犯收购、转移赃物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20年6月28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作业区(新120-71号油井、新118-71号油井、新87-斜87号油井、新89-斜87号油井),与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盗窃原油共计222.29吨(价值人民币221,617.08元)。盗窃过程中李某甲组织孙某某、常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收购郎某某、张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盗窃的原油,同时负责溜道,孙某某负责驾驶蓝色农用罐车、翻斗车等车辆上井拉运原油常某某负责溜道。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3月25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教师花园小区6号楼3单元5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涉案价值计算说明、原油价格证明、涉案油井含水情况表、涉案价值计算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

1.​ 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孙某某、常某某、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1.​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郭玉峰

检  察  员 :王鹏帆

阚丽媛

杨  洁

蒋  宇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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