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镇**村**组。2009年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8月14日,因诈骗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七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朝阳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任某某放置于孟津县**镇**村**组垃圾场用于办公场所的两个彩钢集装箱房及内部的1台美的牌1.5P空调、3张办公桌、1张电脑桌、10把椅子、2张简易铁架单人床、1台潜水泵、1个配电箱、1个铁皮文件柜、2个案板方管焊接架子偷走变卖。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9462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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