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盗窃,于2006年10月21日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曾因盗窃,于2007年2月13日、2008年12月5分别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潜至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花园小区,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63栋1单元楼下的一辆绿久牌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61元。
2.2019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潜至合肥市经开区滨河家园小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6栋楼下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盗走。
3.2019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潜至合肥市经开区方兴园小区,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4栋楼下的一辆路基亚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6元。
4.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潜至合肥市经开区汇林园小区,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小区内宗梁旅馆门口的一辆豪门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22元。
5.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潜至合肥市经开区福禄园小区,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75栋2单元楼下的一辆绿久迅鹰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9元。
6.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潜至上派镇卫星社区,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13栋3单元楼下的一辆爱玛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1元。
7.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潜至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公租房(苹果小镇),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A6栋与A7栋之间的一辆爱狮牌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12元。
8.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潜至合肥市经开区汇林园小区,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小区停车棚内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
9.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潜至合肥市经开区方兴园小区,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方兴北园9栋1单元楼下楼下的一辆小刀牌银灰色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7元。
10.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潜至合肥市经开区汇林园小区,将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60栋楼下的一辆路基亚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6元。
11.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潜至合肥市经开区滨河小区,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A19栋楼下的一辆新帝日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曹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现场现场图、现场照片;
6.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绪新
检察官助理 张杉杉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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