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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使用备用钥匙,在巨野县**路**段东原***门口,将停放此处已质押给被害人闫某某的鲁******雪佛兰轿车偷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811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支付宝截图、质押借款合同、借条复印件、收条、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菏巨价认定〔2020〕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丹丹

                                    检察官 毕洁玉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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