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为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14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至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妇幼保健院等地点共计实施盗窃14次,窃得款物共价值人民币17812元。破案后,部分物品被发还失主。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27日11时许,李某甲至莱州市人民医院,窃取贺某某的白色奥斯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56元。
2、2014年10月30日10时许,李某甲至莱州市人民医院,窃取宋某某的黄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3、2014年11月2日15时许,李某甲至莱州市人民医院,窃取李某丙的紫色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12元。破案后,该电动车被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
4、2019年3月27日上午,李某甲至莱州市妇幼保健院北侧停车棚,窃取毛某某捷达轿车内的OPP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0元。
5、2019年4月8日上午,李某甲至莱州市翔龙云海小区门口,窃取杨某某五菱面包车内的小票打印机1部,荣威TX5车钥匙1把,电子称1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392元。
6、2019年4月18日晚上,李某甲至莱州市印象城南门停车场,窃取吕某某轿车内的苹果AIR平板1部、苹果6S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00元。
7、2019年4月22日下午,李某甲至莱州市妇幼保健院北侧停车场,窃取徐某某宝马车内的尼康牌单反相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8、2019年5月4日中午,李某甲至莱州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停车场,窃取王某某面包车内的真龙牌凌云香烟8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元。
9、2019年5月15日下午,李某甲至莱州市**佛阁停车场,窃取李某丁奇瑞轿车内的煊赫门香烟2盒、苹果6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36元。
10、2019年7月21日中午,李某甲至莱州市人民医院北车棚,窃取崔某某的红色大阳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
11、2019年9月6日中午,李某甲至莱州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北侧停车场,窃取张某甲比亚迪轿车内华为牌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9元。
12、2019年10月20日上午,李某甲至莱州市畜牧局南门西侧,窃取顾某某的蓝绿色洪都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13、2019年10月20日上午,李某甲至莱州市妇幼保健院北车棚,窃取张某乙的橙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47元。
14、2019年11月07日晚上,李某甲至莱州市**花园小区**号楼,窃取孙某某SUV车内的现金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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