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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宿舍(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平定县**镇**村**街**号)。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5年因犯抢劫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至阳泉市开发区新澳城小区南侧重庆小面饭店对面马路边,使用路沿石将被害人郑某某的晋A****H丰田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盗走后备箱内四瓶二十年老白汾酒、六瓶三十年小兰花汾酒,一瓶三十年老白汾酒,一瓶怡园干红葡萄酒等物。经鉴定,被盗的二十年老白汾酒价值共计980元。

2、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至阳泉市开发区天峰国际新城北侧小巷子,使用钢筋将被害人李某乙的晋J****4三菱越野车左后玻璃撬碎,盗走后备箱内三箱二十年老白汾酒。经鉴定,被盗的一箱二十年老白汾酒价值1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5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岩

检察官助理:王妃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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