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携带自制“T”型工具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采取撬锁手段,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玫瑰金色五羊牌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
2.同年10月6日17时许,李某甲携带自制“T”型工具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有限公司门口,采取撬锁手段,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小天才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
3.同月12日16时许,李某甲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园**栋电梯口,采用推离现场和搭线的手段,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TDT1122Z电动车盗走,后在将车开到**街**号修车店准备换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电动车被当场起获。经鉴定,被盗雅迪TDT1122Z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相锋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