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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8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村**组**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至广州市天河区岑村竹山岗一无名仓库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存放于该处的一台老虎牌灯光控制器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34元)、一个装老虎机的航空箱(不予价格鉴定 )以及三台中楚牌光束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京东平台将灯光控制器以3080元价格销赃。现己追回被盗的老虎牌灯光控制器及航空箱,并己发还给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华丽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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