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开锁钥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佳和酒家”停车场,窃得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开锁钥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时空网络会所”楼下,窃得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宝兰色聚喜莱牌两轮电动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42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开锁钥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天贵大厦停车场,窃得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金锋阳牌两轮电动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4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开锁钥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上界网吧楼下,窃得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松吉牌两轮电动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开锁钥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时空网络会所门口,窃得被害人曾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金锋阳牌两轮电动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开锁钥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雷霆网吧楼下,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杂牌两轮电动车(未达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价格认定)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开锁钥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上界网吧楼下,窃得被害人曾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磨砂蓝色聚喜莱牌两轮电动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52元。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开锁钥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碧秀路潮人网吧楼下,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珠江牌两轮电动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154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开锁钥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上界网吧落下,窃得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95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开锁钥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薇恩网吧门口,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后逃离现炀。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90元。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开锁钥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南华苑楼下,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喜德盛牌两轮电动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87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开锁钥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上界网吧楼梯间,窃得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1904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一共盗窃12次,盗窃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6224元。
2019年10月19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北路“家和一品”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李某甲,现场起获盗其窃所得的电动车一辆和作案工具钥匙一串,后民警到李某甲居住的广州市花都区**路**号**苑**栋**房进行搜查,现场起获了其盗窃时所穿的衣服两件、裤子一条和鞋子一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依法起获被告人李某甲的衣服2件、裤子1条、鞋子1双、电动车1辆、钥匙1串,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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